河南省卫生厅关于促进卫生职业院校毕业生“双证书”工作的通知(豫卫教[2011]32号)

2015年03月10日 00:00  点击:[]

各中等卫生职业学校、卫生高等职业院校:

职业教育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双证书”是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的重要举措。各卫生职业院校开展“双证书”工作,对于促进毕业生就业,推动人才培养模式及教学内容的改革都具有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提出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行‘双证书’制度,强化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使有职业资格证书专业的毕业生取得‘双证书’的人数达到80%以上”,《河南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印发共建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9〕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各级卫生职业院校实施“双证书”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贯彻落实“双证书”制度

各卫生职业院校要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加大“双证书”制度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为毕业生获得“双证书”创造条件。各职业院校协调“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河南分中心”(河南卫生职工学院),按照就近的原则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力争到“十二五”末,各卫生职业院校要基本建立起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有效地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基本实现“双证书”,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专业(工种)均应获得职业资格证书,鼓励普通高等医学院校学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二、严格管理,确保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序发展

“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河南分中心”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级管理、择优建站”的原则,组织、指导、协助各卫生职业院校开展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进行高级工技能鉴定,原则上一所院校设立一个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工作。

各卫生职业院校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制定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强化技能操作训练,努力提高学生实际动手能力。要不断完善教学场地设备,加强“双师型”(一体化)教师队伍和自备考评员队伍建设,以教学质量保证鉴定质量,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作用,确保“双证书”制度的顺利推行。

三、明确目标,进一步细化“双证书”制度有关措施

(一)卫生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对象为:各中等卫生职业学校、高等卫生职业学校医、药、护、技类专业学生。鼓励各普通高等医学院校学生参加。

(二)“双证书”种类:病案员、医院收费员、卫生检验员、西药药剂员、中药药剂员、消毒员、防疫员、妇幼保健员、配膳员、医用气体工、口腔修复工、医院污水处理工、医学实验动物饲养工、护理员、反射疗法师、公共营养师、健康管理师、医疗救护员、美容师、保健按摩师、养老护理员、营养配餐员、中药调剂员、计算机操作员、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育婴师、心理咨询师。

(三)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等级及申报条件:卫生行业职业鉴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中等卫生职业学校学生可申报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下级别;高职院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可申报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下级别。

(四)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负责机构: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河南地区为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河南分中心。

(五)卫生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各卫生职业院校负责组织报名和培训。

(六)“双证书”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河南分中心负责。鉴定合格者,获得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本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进行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此证书不受地域限制,全国联网,用人单位可上网查询取证。

各卫生职业院校要树立正确的职业教育质量观、人才观,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行“双证书”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从制度上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将“双证书”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积极推动“双证书”制度落实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上一条: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
下一条: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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