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促进学生就业,推行“双证书”制度,已颁布多份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十四条 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二十条……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制定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
4.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
第四条 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参照国际惯例,实行国家双边或多边互认。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团体和所有企、事业单位。
5.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教高[2004]1号)“使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顺利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增强毕业生就业竞争能力”。
6.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进一步推进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其学生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即“双证书”制度。
7.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行“双证书”制度,强化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使有职业资格证书专业的毕业生取得‘双证书’的人数达到80%以上”。
8.教育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规定“关于全社会所有的大中专及职业高中的毕业生,都必须具备‘双证’,否则视为不合格的毕业生”。
9.教育部《关于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教高[2009]3号)“要积极开展工作,切实落实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高职院校要把相关专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其学生毕业的条件之一,在颁发专业学历证书前,努力使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